诚信经营守则
本准则于2015年12月17日经董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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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订定目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
本公司为建立诚信经营之企业文化,依「上市上柜公司诚信经营守则」订定本守则。
本守则适用范围及于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质控制之机构或法人等集团企业与组织。
本守则适用对象为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受雇人、受任人或具有实质控制能力者(以下统称「本守则适用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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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禁止不诚信行为
本守则适用之人员于从事商业行为之过程,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当利益,或做出其他违反诚信、不法或违背受托义务等不诚信行为,以求获得或维持利益(以下简称不诚信行为)。
前项行为之对象,包括公职人员、参政候选人、政党或党职人员,以及任何公、民营企业或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受雇人、实质控制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
第三条.利益之态样
本守则所称利益,其利益系指任何有价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义之金钱、馈赠、佣金、职位、服务、优待、回扣等。但属正常社交礼俗,且系偶发而无影响特定权利义务之虞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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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法令遵循
本公司应遵守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商业会计法、政治献金法、贪污治罪条例、政府采购法、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上市上柜相关规章或其他商业行为有关法令,以作为落实诚信经营之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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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政策
本公司应本于廉洁、透明及负责之经营理念,制定以诚信为基础之政策,经董事会通过,并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与风险控管机制,以创造永续发展之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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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防范方案
本公司为落实前条之经营理念及政策,已订定「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程序」(AK0024),其中「道德规范」有具体诚信经营之作法及防范不诚信行为方案,符合本守则适用范围营运所在地之相关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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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防范方案之范围
本公司应建立不诚信行为风险之评估机制,定期分析及评估营业范围内具较高不诚信行为风险之营业活动,据以订定防范方案并定期检讨防范方案之妥适性与有效性。
本公司宜参酌国内外通用之标准或指引订定防范方案涵盖下列行为之防范措施:
一、行贿及收贿。
二、提供非法政治献金。
三、不当慈善捐赠或赞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侵害营业秘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智慧财产权。
六、从事不公平竞争之行为。 -
第八条.承诺与执行
本公司董事与高阶管理阶层应出具遵循诚信经营政策之声明,并于雇用条件要求受雇人遵守诚信经营政策。
本公司董事会与高阶管理阶层积极落实诚信经营政策之承诺,并于内部管理及商业活动中确实执行。
本公司针对第一、第二项诚信经营政策、声明、承诺及执行,应制作文件化信息并妥善保存。 -
第九条.诚信经营商业活动
本公司应本于诚信经营原则,以公平与透明之方式进行商业活动。
本公司于商业往来之时,如该代理商、供货商或其他商业往来交易对象涉有不诚信行为,宜避免与其进行交易。
本公司与代理商、供货商或其他商业往来交易对象进行交易时,当交易相对人涉有不诚信行为时,得与其终止或解除交易。 -
第十条.禁止行贿及收贿
本守则适用之人员于执行业务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客户、代理商、承包商、供货商、公职人员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承诺、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当利益。
本守则适用之人员如因受威胁或恐吓而提供或承诺行贿及收贿,应纪录过程陈报直属主管。
本公司接获前项通知后应立即处理,并检讨相关情事,以降低再次发生之风险。如发现涉有不法情事,立即通报司法单位。 -
第十一条.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献金
本公司及本守则适用之人员,对政党或參与政治活动之组织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提供捐献,应符合政治献金法及公司内部相关作业程序,不得藉以谋取商业利益或交易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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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禁止不当慈善捐赠或赞助
本公司及本守则适用之人员,对于慈善捐赠或赞助,应符合相关法令及内部作业程序,不得为变相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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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禁止不合理礼物、款待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本公司及本守则适用之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礼物、款待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藉以建立商业关系或影响商业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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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禁止侵害知识产权
本公司及本守则适用之人员,应遵守智慧财产相关法规、公司内部作业程序及契约规定;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泄漏、处分、毁损或有其他侵害知识产权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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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禁止从事不公平竞争之行为
本公司应依相关竞争法规从事营业活动,不得固定价格、操纵投标、限制产量与配额,或以分配顾客、供货商、营运区域或商业种类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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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组织与责任
本守则适用之人员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督促公司防止不诚信行为,并随时检讨其实施成效及持续改进,确保诚信经营政策之落实。
本公司为健全诚信经营之管理,应设置专责单位,配置充足之资源及适任之人员,负责诚信经营政策与防范方案之制定及监督执行,并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会报告。 -
第十七条.业务执行之法令遵循
本守则适用之人员于执行业务时,应遵守法令规定及防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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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利益回避
本公司应制定防止利益冲突之政策,据以鉴别、监督并管理利益冲突所可能导致不诚信行为之风险,并提供适当管道供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之利害关系人主动说明其与公司有无潜在之利益冲突。
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之利害关系人对董事会所列议案,与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关系者,应于当次董事会说明其利害关系之重要内容,如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时,不得加入讨论及表决,且讨论及表决时应予回避,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决权。董事间亦自律,不得不当相互支持。
本守则适用之人员不得藉其在公司担任之职位或影响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获得不正当利益。 -
第十九条.会计与内部控制
本公司应就具较高不诚信行为风险之营业活动,建立有效之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帐或保留秘密账户,并应随时检讨,俾确保该制度之设计及执行持续有效。
本公司内部稽核单位应依不诚信行为风险之评估结果,拟定相关稽核计划,内容包括稽核对象、范围、项目、频率等,并据以查核防范方案遵循情形,且得委任会计师执行查核,必要时,得委请专业人士协助。
前项查核结果应通报高阶管理阶层及诚信经营专责单位,并作成稽核报告提报董事会。 -
第二十条.教育训练及考核
本公司应不定期对本守则适用之人员举办教育训练与倡导,并邀请与公司从事商业行为之相对人参与,使其充分了解公司诚信经营之决心、政策、防范方案及违反不诚信行为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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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检举、惩戒与申诉制度
本公司应明订及公布违反诚信经营规定之惩戒与申诉制度,并提供正当检举管道,并对于检举人身分及检举内容确实保密。
订定检举案件调查完成后,依照情节轻重所应采取之后续措施,必要时应向主管机关报告或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
第二十二条.信息揭露
本公司于公司网站、年报及公开信息观测站揭露诚信经营守则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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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诚信经营政策与措施之检讨修正
本公司应随时注意国内外诚信经营相关规范之发展,并鼓励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受雇人提出建议,据以检讨改进公司订定之诚信经营政策及推动之措施,以提升公司诚信经营之落实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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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实施
本公司之诚信经营守则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本公司依前项规定将诚信经营守则提报董事会讨论时,应充分考虑各独立董事之意见,并将其反对或保留之意见,于董事会议事录载明;如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表达反对或保留意见者,除有正当理由外,应事先出具书面意见,并载明于董事会议事录。
本公司倘设置审计委员会,本守则对于监察人之规定,于审计委员会准用之。
本准则通过于中华民国10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