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經營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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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訂定目的、適用範圍、適用對象
本公司為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依「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訂定本守則。
本守則適用範圍及於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之機構或法人等集團企業與組織。
本守則適用對象為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 (以下統稱「本守則適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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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守則適用之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第三條.利益之態樣
本守則所稱利益,其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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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法令遵循
本公司應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市上櫃相關規章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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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政策
本公司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經董事會通過,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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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防範方案
本公司為落實前條之經營理念及政策,已訂定「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程序」(AK0024),其中「道德規範」有具體誠信經營之作法及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符合本守則適用範圍營運所在地之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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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防範方案之範圍
本公司應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據以訂定防範方案並定期檢討防範方案之妥適性與有效性。
本公司宜參酌國內外通用之標準或指引訂定防範方案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六、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
第八條.承諾與執行
本公司董事與高階管理階層應出具遵循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並於雇用條件要求受雇人遵守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本公司針對第一、第二項誠信經營政策、聲明、承諾及執行,應製作文件化資訊並妥善保存。 -
第九條.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本公司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
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時,如該代理商、供應商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涉有不誠信行為,宜避免與其進行交易。
本公司與代理商、供應商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進行交易時,當交易相對人涉有不誠信行為時,得與其終止或解除交易。 -
第十條.禁止行賄及收賄
本守則適用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本守則適用之人員如因受威脅或恐嚇而提供或承諾行賄及收賄,應紀錄過程陳報直屬主管。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應立即處理,並檢討相關情事,以降低再次發生之風險。如發現涉有不法情事,立即通報司法單位。 -
第十一條.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本公司及本守則適用之人員,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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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及本守則適用之人員,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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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及本守則適用之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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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及本守則適用之人員,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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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本公司應依相關競爭法規從事營業活動,不得固定價格、操縱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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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組織與責任
本守則適用之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應設置專責單位,配置充足之資源及適任之人員,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
第十七條.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本守則適用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令規定及防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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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利益迴避
本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據以鑑別、監督並管理利益衝突所可能導致不誠信行為之風險,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守則適用之人員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
第十九條.會計與內部控制
本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定相關稽核計畫,內容包括稽核對象、範圍、項目、頻率等,並據以查核防範方案遵循情形,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前項查核結果應通報高階管理階層及誠信經營專責單位,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
第二十條.教育訓練及考核
本公司應不定期對本守則適用之人員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並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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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檢舉、懲戒與申訴制度
本公司應明訂及公布違反誠信經營規定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提供正當檢舉管道,並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確實保密。
訂定檢舉案件調查完成後,依照情節輕重所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必要時應向主管機關報告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第二十二條.資訊揭露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誠信經營守則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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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誠信經營政策與措施之檢討修正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之措施,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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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實施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誠信經營守則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本公司倘設置審計委員會,本守則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本準則於 2015 年 12 月 17 日經董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