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企業社會責任行爲準則

  • 勞工

  • 健康與安全

  • 環境

  • 道德規範

  • 管理體系

  • 勞工

    供應商承諾尊重工人的人權,並令他們有尊嚴。此規定適用於所有直接和間接供應商,以及所有的工人,包括臨時工、外籍勞工、學生工、合同工、直接僱員以及任何其他類型的工人。

     

    勞工標準為:

     

    (1) 禁止強迫勞動

     

    供應商禁止任何形式的強迫勞動,不得雇傭包含但不限於被強迫、受束縛(包括債務束縛)或受契約約束的勞工、非自願或剝削性質的獄中勞工、奴隸或販賣人口。這包括不得以威脅、暴力、脅迫、誘拐或欺詐等手段運輸、窩藏、招聘、轉移或接收人員。對於工人在工廠內的行動自由及進出公司提供的工人宿舍或生活區等場所(若適用),不應設立不合理的限制。作為雇傭流程的一部分,必須以工人的母語或工人可以理解的語言向所有工人提供書面的雇傭協議,其中包括對雇傭的條款和條件的說明。外籍勞工必須在離開原籍國之前收到雇傭協議,並且在其到達接收國後,雇傭協議中不允許有替代或變更,除非這些變更是為了符合當地法律並提供平等或更好的條款。所有工作均須出於自願,工人可自由地隨時離職或終止其雇傭關係,如按照工人合同給予合理通知,則不必支付任何罰款,並應在工人合約中明確規定。供應商應保存所有離職員工的文件。雇主、代理和子代理不得持有或以其他方式銷毀、隱藏或沒收身份證或移民文件,例如,政府簽發的身份證明、護照或工作許可。儘管有上述規定,雇主僅可在遵守當地法律所必需的情況下持有文件。在這種情況下,任何時候都不得拒絕工人取用其文件。工人無需為其受雇而向雇主的代理或子代理支付招聘費或其他相關費用。如果發現工人支付過任何上述費用,應將該費用返還給工人。

     

    (2) 未成年工人

     

    在生產的任何階段均不得使用童工。術語“兒童”是指任何未滿 15 歲、或低於完成義務教育年齡,或低於該國家/地區的最小就業年齡(以這三者中最大者為准)的任何人。供應商實施適當的機制,以核實工人的年齡。支持遵守所有法律和法規的、合法利用工作場所的學習計畫。不滿 18 歲的工人(未成年工人)不得從事可能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包括夜班和加班。供應商通過合理維護學生工記錄、對提供學生工的教育合作夥伴進行嚴格的盡職調查,並根據法律法規保護學生工權利,確保對學生工進行適當的管理。供應商為所有學生工提供適當的支持和培訓。如當地法律未作規定,學生工、實習工和學徒工的工資應至少達到履行同等或類似崗位的初級工人的工資水準。如果發現童工,將提供協助/補救措施。

     

    (3) 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不得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最長時間。而且,除非緊急或異常情況,每週的工作時間包括加班不應超過 60 小時。所有加班都必須是自願行為。工人每七天應至少休息一天。

     

    (4) 工資和福利

     

    向工人支付的薪酬應符合所有適用的工資法律,包括有關最低工資、加班時間和法定福利在內的各項法律。所有工人應獲得平等工作與資格的同等薪酬。應按高於正常小時工資的標準向工人支付加班報酬。禁止將扣減工資作為一種紀律處罰措施。每個記薪週期,應及時向工人提供清晰易懂的工資單,該工資單應包含足夠訊息以能夠核算付出的勞動所得的報酬是否準確。使用臨時工、派遣工和外包工必須符合當地法律限制。

     

    (5) 不歧視/不騷擾/人道待遇

     

    供應商承諾提供不受騷擾及非法歧視的工作場所。不得對工人實施暴力、基於性別的暴力、性騷擾、性虐待、體罰、精神或肉體脅迫、霸淩、公開羞辱或言語侮辱等嚴苛的非人道行為;亦不得威脅要實施任何此類行為。公司不得因人種、膚色、年齡、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或性別表現、種族或民族、殘疾、懷孕、宗教信仰、政治派別、社團成員身分、服軍役狀況、受保護的遺傳訊息或婚姻狀況等在招聘和雇傭過程中(如工資、晉升、獎勵和培訓機會等)歧視或騷擾工人。應清楚制定支持這些要求的紀律政策和規程,並傳達給工人。應向工人提供合理的宗教活動場所和殘疾便利設施。此外,不應強迫工人或潛在工人接受可能帶有歧視性目的的醫學檢查(包括懷孕或童貞檢查)或體檢。這是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的歧視(就業和職業)公約(第111 號)起草的。

     

    (6) 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

     

    工人與管理層之間的開放式溝通和直接參與,是解決工作場所和薪酬問題最有效的方法。工人和/或其代表應能與管理層就工作條件和管理實踐公開交流溝通並表達看法和疑慮,而無需擔心會受到歧視、報復、威脅或騷擾。依據這些原則,供應商應當尊重所有工人自願組建和加入工會、進行集體談判與和平集會以及拒絕參加此等活動的權利。如果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的權利受到適用法律法規的限制,工人應被允許選擇並加入替代合法形式的工人代表。

     

     

  • 健康與安全

    供應商意識到,除了有助於減少與工作相關的傷害與疾病外,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還可以提高產品和服務品質,有利於促進生產、提高工人留任率並提升工人士氣。供應商也了解持續的工人投入和教育對於發現和解決工作場所中的健康與安全問題至關重要。

     

    健康與安全標準為:

     

    (1) 職業健康與安全

     

    員工可能暴露於健康和安全危機(化學、電氣和其他能源、火災、車輛和墜落危害等),應使用控制階層加以識別和評估,並減輕危機。如果通過上述方式無法有效地控制危險,應為工人提供適當的、保養良好的個人防護用品以及關於上述危險可能導致的風險的教育資料。應採取促進性別平等的措施,例如不讓孕婦和哺乳期母親處於可能對她們或其子女有危險的工作條件,並為哺乳中的母親提供合理的住所。

     

    (2) 應急準備

     

    潛在的緊急情況與事件要加以識別及評估,要實施應急計畫和響應規程來最大程度地減少其影響,包括應急報告、工人通知和撤離規程、工人培訓和演練。緊急演練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或按照當地法律的規定(以較嚴格的為准)進行。應急計畫還應該包括適當的火災探測和滅火設備、暢通無阻的離開通道、充足的出口設施、應急人員的聯繫資訊和恢復計畫。此類預案和規程應盡可能地減少對生命、環境和財產的損害。

     

    (3) 工傷和疾病

     

    應制定程序和體系以預防、管理、跟蹤和報告工傷和疾病,包括以下規定:鼓勵工人報告,對工傷和疾病案例進行分類和記錄,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調查案例並採取糾正措施以消除其事故源頭,幫助工人重返工作。供應商應允許工人遠離即將發生的傷害,且在情況緩解前不得返回。而不必擔心遭受報復。

     

    (4) 工業衛生

     

    根據分級控制原則,應當識別、評估並控制化學、生物及物理等因素給工人帶來的危險。當無法充分控制危害時,應免費提供工人並使用適當的、維護良好的個人防護裝備。供應商應提供員工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且應透過對員工健康和工作環境的持續、系統性監控來維護。供應商應提供職業健康監測,以定期評估員工的健康是否因職業暴露而受到傷害。防護職業健康計劃需持續並包括有關暴露於工作場所危害相關風險的教材。

     

    (5) 強體力型工作

     

    識別、評估和控制工人暴露於體力要求較高的任務帶來的危害,包括人工搬運/裝卸材料和重複搬舉重物、長時間站立以及高度重複或強力的裝配工作。

     

    (6) 機器安全防護

     

    對生產機械和其他機械進行安全危險評估。對可能對工人造成傷害的機械裝配物理防護裝置、聯鎖裝置和屏障,並正確地進行維護。

     

    (7) 公共衛生、飲食和住宿

     

    提供工人乾淨的洗手間設施、飲用水和衛生的食品配製、存儲和用餐設施。供應商或勞工代理機構提供的工人宿舍應保持潔淨安全,並提供適當的緊急出口、洗浴熱水、充足的照明和充足的空調通風、用於存放個人和貴重物品的獨立安全櫃,以及出入方便的合理私人空間。

     

    (8) 健康與安全溝通

     

    供應商為工人提供工作場所的健康與安全訊息,並為工人提供以工人母語或工人可以理解的語言進行的培訓,使其正確認知其所接觸的工作場所危險標識語,包括但不限於機械、電器、化學、火災和物理性危害。應在工廠清楚地張貼健康與安全的相關訊息,或在工人能看到的顯眼位置。健康資料和培訓應包括有關相關人口統計學的特定風險內容,例如性別和年齡(如適用)。應在開始工作前和工作後定期向所有工人提供培訓。應鼓勵工人提出任何健康和安全問題,而無需擔心遭到打擊報復。

     

     

  • 環境

    在所有業務職能中,供應商認同環境責任是生產世界一流產品的重要部分。供應商應辨識環境影響,盡量減少對社區、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不利影響,同時保障民眾的健康和安全。

     

    環境標準爲:

     

    (1) 環境許可證與報告

     

    應取得、維護並更新所有必需的環境許可證(如排放監控)、批准文書和登記證,並且遵循其操作和報告要求。

     

    (2) 預防污染和資源保護

     

    採取措施從源頭上降低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釋放以及廢棄物的產生,例如增加污染控制設備,改進生產、維護和設施流程,或採取其他措施。應當採取措施有節制地使用自然資源,包括水、化石燃料、礦產和原始森林木材,例如改進生產、維護和設備工藝,使用替代性材料,重複利用、保護資源、回收利用的策略或其他方法。

     

    (3) 有害物質

     

    識別、標記和管理會對人類或環境造成危險的化學品、廢棄物及其他材料,確保其得到安全處理、移動、儲存、使用、回收或再利用和處置。應加以追蹤與紀錄危險廢棄物數據。

     

    (4) 固體廢棄物

     

    供應商採用系統方法識別、管理、減少、負責任地處置或回收固體廢棄物(無害廢棄物)。應加以追蹤與紀錄廢棄物數據。

     

    (5) 廢氣排放

     

    對於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學物質、噴霧、腐蝕性物質、懸浮粒子、消耗臭氧層物質及燃燒副產品,應在排放之前按要求進行分類、常規監測、控制和處理。消耗臭氧層物質應按照《蒙特利爾議定書》和適用的條例進行有效管理。

     

    (6) 限用物質

     

    供應商遵守有關在產品中以及製造過程中禁用或限用某些特定物質(包括回收和處置標誌)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客戶要求。

     

    (7) 水資源管理

     

    供應商實施水資源管理計畫,以記錄、分類和監測水資源及其使用和排放情況;尋求保護水資源以及控制污染渠道。所有廢水在排放或處置前,需按要求對其進行分類、監測、控制和處理。供應商對其廢水處理和控制系統的運行狀況進行常規監控,以確保最佳性能和合規性。

     

    (8) 能源消耗與溫室氣體排放

     

    供應商應建立全集團的絕對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並作出報告。應追蹤、記錄和公開報告能源消耗以及所有範疇 1、範疇2 與主要類別的範疇3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供應商探索開發方法以提高能源效率,並最大程度地減少能源消耗與溫室氣體排放。

     

     

  • 道德規範

    為履行社會責任並確立市場成功地位,供應商遵循最高標準的道德要求,包括:

     

    (1) 商業誠信

     

    在所有商業交往中都應秉承最高的誠信標準。供應商採取零容忍政策,禁止任何及所有形式的賄賂、腐敗、敲詐勒索和貪汙。

     

    (2) 無不正當優勢

     

    不得承諾、提供、授予、給予或接受賄賂以及為取得非法或不正當優勢而提供的其他形式的利益。該禁令包括直接或間接地通過協力廠商承諾、提供、授權、給予或接受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以獲得或保留業務、或直接向任何人提供業務或以其他方式獲得不正當利益。應實施監控、記錄保留與執行規程,確保符合反腐敗法。

     

    (3) 訊息揭露

     

    所有業務往來均應透明,並且準確地記錄在供應商的商業帳簿和記錄中。應根據相關法規和現行行業實踐披露有關供應商的勞工、健康與安全、環境實踐、業務活動、結構、財務狀況和績效等訊息。不允許偽造記錄或虛報供應鏈中的各種實際運營情況。

     

    (4) 知識產權

     

    應尊重知識產權,技術或專有技術的轉移應以保護知識產權的方式進行,並且應保護客戶和供應商的訊息安全。

     

    (5) 公平交易、廣告和競爭

     

    秉持公平業務、廣告發佈和競爭的標準。

     

    (6) 身份保護和反報復政策

     

    除非法律禁止,否則應制定並實施各項規程,確保向供應商和工人檢舉者提供保護,確保其舉報的保密性及匿名性。供應商應為其工人制定溝通程序,使工人能夠提出任何問題,而不擔心遭到打擊報復。

     

    (7) 負責任的礦產採購

     

    供應商應就其製造的產品成份中鉭、錫、鎢、金、鈷、雲母的來源及供應鏈,採納政策並進行盡職調查,以合理保證其來源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關於對出自衝突影響及高風險區域之礦石實施負責任供應鏈的指引,或同等及認可的盡職調查框架一致。

     

    (8) 隱私

     

    供應商承諾保護與其有業務往來的所有人士(包括供應商、客戶、消費者和雇員)的個人訊息,以滿足上述相關人士的保護其合理隱私的期望。收集、存儲、處理、傳輸和分享個人訊息時,供應商遵守與隱私和訊息安全有關的法律和法規的要求。

     

     

  • 管理體系

    供應商採用或建立與本準則範圍相關的管理體系。在設計該管理體系時,應確保:(a) 符合與供應商的經營和產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客戶要求;(b) 符合本準則;以及 (c) 識別並降低與本準則相關的經營風險。該體系還應促進持續改進。

     

    該管理體系應包含以下要素:

     

    (1) 公司承諾

     

    供應商應建立人權、健康和安全、環境和道德政策聲明,確認供應商承諾執行管理層認可的盡職調查和持續改善。政策聲明應公開,並以工人透過暢通的管道以能理解的語言傳遞予工人。

     

    (2) 管理層問責與責任

     

    供應商明確指定負責確保實施管理體系和相關計畫的高級執行管理人員和公司代表。高級管理層應定期審查管理體系的狀態。

     

    (3) 法律要求與客戶要求

     

    供應商應採用或制定用以識別、監控和了解適用法律、法規和客戶的要求(包括本準則的要求)的程序。

     

    (4) 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

     

    供應商應採用或建立流程,以識別與供應商營運相關的法律合規、環境、健康與安全以及勞工實務和道德風險,包括與供應商的營運相關的嚴重人權和環境影響的風險。供應商應確定每項風險的相對重要性,並實施適當的程序和實質控制措施,以控制已識別的風險並確保合規。

     

    (5) 改進目標

     

    供應商應制定書面績效目標、指標和實施計畫,並定期評估供應商擬定的這些目標、計畫的執行進展情況,從而提高供應商的社會、環境以及健康和安全績效。

     

    (6) 培訓

     

    供應商應制定培訓管理層和工人,以實施供應商的政策、規程和改進目標,並滿足適用的法律和法規的要求。

     

    (7) 溝通

     

    供應商應制定程序,向工人、供應商和客戶傳達有關供應商政策、實踐、期望和績效的清晰準確的資料。

     

    (8) 工人/利害關係人的參與和補救措施

     

    供應商應建立與工人、工人代表以及其他相關或必要的利害關係人進行持續雙向溝通的流程。該流程應旨在取得有關本準則涵蓋之營運實務與條件意見,並促進持續改善。應提供工人安全的環境來提出申訴和意見回饋,而不必擔心遭到打擊報復。

     

    (9) 審核與評估

     

    供應商應定期的自我評估,確保符合與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有關的法律與法規要求、本準則的內容的要求及客戶合同要求。

     

    (10) 糾正措施流程

     

    供應商應建立用以及時糾正內部或外部評估、檢查、調查及審查中發現的缺陷的程序。

     

    (11) 文件和記錄

     

    供應商應創建並維護文件和記錄,確保遵循法規並符合公司的要求及符合保護隱私的相關保密條款。

     

    (12) 供應商責任

     

    供應商應制定用以向供應商傳達本準則要求並監督其遵守本準則情況的程序。

     

     

供應鏈管理

了解更多
我們重視您的隱私
點擊 “全部接受” 即表示您同意在您的裝置上儲存 Cookie,用以增強網站導引,分析網站使用情況,協助網站行銷與效能。
全部接受
偏好設定
我們重視您的隱私
Ardentec 和某些第三方在 www.esg.ardentec.com 上使用 cookie。有關 cookie 的類型、用途和所涉及的第三方的詳細資訊,在以下與我們的 cookie 政策中說明。Cookie 政策請單擊 “全部接受” 同意我們使用 cookie,以便在我們的網站上獲得最佳體驗。 您可以設置您的偏好,或拒絕 cookie (必要性 cookie 除外)。
全部接受
同意選項管理
  • 必要性 cookies
    永遠使用
    必要性cookie將有助於您在網站內移動並正常使用其功能,例如設置您的隱私偏好,登錄或填寫表格。如果沒有這些 cookie,則網站將無法正確提供該服務。您可以選擇網路瀏覽器不使用必要性 cookie,但隨後您可能無法按預期使用網站的功能。
  • 分析型 cookies
    分析型 cookie 收集有關到訪者如何使用網站的資訊,例如到訪者最常訪問的頁面以及如何在站點中移動,幫助我們改善網站的友好操作,加強用戶的體驗。
確認我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