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企業社會責任行爲準則

  • 勞工

  • 健康與安全

  • 環境

  • 道德規範

  • 管理體系

  • 勞工

    供應商承諾維護工人的人權,並以國際社會理解的尊嚴和尊重對待他們。此規定適用於所有工人,包括臨時工、外籍勞工、學生工、合同工、直接雇員和任何其他類型的工人。本準則在起草過程中參考的公認標準 (列於參考資料中),這些資料亦可作為附加信息的有用來源。

    勞工標準為:

     

    (1) 自由擇業

     

    不得雇傭被強迫、受束縛 (包括債務束縛) 或受契約約束的勞工、非自願或剝削性質的獄中勞工、奴隸或販賣人口。這包括不得以威脅、暴力、脅迫、誘拐或欺詐等手段運輸、窩藏、招聘、轉移或接收員。對於工人在工廠內的行動自由及進出公司提供的工人宿舍或生活區等場所 (若適用),不應設立不合理的限制。作為雇傭流程的一部分,必須以工人的母語向所有工人提供書面的雇傭協議,其中包括對雇傭的條款和條件的說明。外籍勞工必須在離開原籍國之前收到雇傭協議,並且在其到達接收國後,雇傭協議中不允許有替代或變更,除非這些變更是為了符合當地法律並提供平等或更好的條款。所有工作均須出於自願,工人可自由地隨時離職或終止其雇傭關係,如按照人合同給予合理通知,則不必支付任何罰款。雇主、代理和子代理不得持有或以其他方式銷毀、隱藏或沒收身份證或移民文件,例如,政府簽發的身份證明、護照或工作許可。只有法律要求時,雇主才可持有此類文件。在這種情況下,任何時候都不得拒絕工人訪問其文件。工人無需為其受雇而向雇主的代理或子代理支付招聘費或其他相關費用。如果發現工人支付過任何上述費用,應將該費用返還給工人。

     

    (2) 未成年工人

     

    在生產的任何階段均不得使用童工。術語“兒童”是指任何未滿 15 歲、或低於完成義務教育年齡,或低於該國家 / 地區的最小就業年齡 (以這三者中最大者為准) 的任何人。供應商實施適當的機制,以核實工人的年齡。支持遵守所有法律和法規的、合法利用工作場所的學習計畫。不滿 18 歲的工人 (未成年工人) 不得從事可能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包括夜班和加班。供應商通過合理維護學生工記錄、對提供學生工的教育合作夥伴進行嚴格的盡職調查,並根據法律法規保護學生工權利,確保對學生工進行適當的管理。供應商為所有學生工提供適當的支持和培訓。如當地法律未作規定,學生工、實習工和學徒工的工資應至少達到履行同等或類似崗位的初級工人的工資水準。如果發現童工,將提供協助 / 補救措施。

     

    (3) 工作時間

     

    商業實踐研究表明,工人過勞與生產力下降、人員流動性升高、傷病人數增加等情況明顯相關。工作時間不得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最長時間。而且,除非緊急或異常情況,每週的工作時間包括加班不應超過 60 小時。所有加班都必須是自願行為。工人每七天應至少休息一天。

     

    (4) 工資和福利

     

    向工人支付的薪酬應符合所有適用的工資法律,包括有關最低工資、加班時間和法定福利在內的各項法律。根據當地法律,應按高於正常小時工資的標準向工人支付加班報酬。禁止將扣減工資作為一種紀律處罰措施。每個記薪週期,應及時向工人提供清晰易懂的工資單,該工資單應包含足夠信息以能夠核算付出的勞動所得的報酬是否準確。使用臨時工、派遣工和外包工必須符合當地法律限制。

     

    (5) 人道待遇

     

    不得對工人實施暴力、基於性別的暴力、性騷擾、性虐待、體罰、精神或肉體脅迫、霸淩、公開羞辱或言語侮辱等嚴苛的非人道行為;亦不得威脅要實施任何此類行為。應清楚制定支持這些要求的紀律政策和規程,並傳達給工人。

     

    (6) 不歧視 / 不騷擾

     

    供應商承諾提供不受騷擾及非法歧視的工作場所。公司不得因人種、膚色、年齡、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和性別表現、種族或民族、殘疾、懷孕、宗教信仰、政治派別、社團成員身份、服軍役狀況、受保護的遺傳信息或婚姻狀況等在招聘和雇傭過程中 (如工資、晉升、獎勵和培訓機會等) 歧視或騷擾工人。應向工人提供合理的宗教活動場所。此外,不應強迫工人或潛在工人接受可能帶有歧視性目的的醫學檢查 (包括懷孕或童貞檢查) 或體檢。這是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ILO) 的歧視 (就業和職業) 公約 (第 111 號) 起草的。

     

    (7) 自由結社

     

    根據當地法律,供應商尊重所有工人自願組建和加入工會、進行集體談判與和平集會以及拒絕參加此等活動的權利。工人和 / 或其代表應能與管理層就工作條件和管理實踐公開交流溝通並表達看法和疑慮,而無需擔心會受到歧視、報復、威脅或騷擾。

     

     

  • 健康與安全

    供應商意識到,除了有助於減少與工作相關的傷害與疾病外,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還可以提高產品和服務品質,有利於促進生產、提高工人留任率並提升工人士氣。供應商也了解持續的工人投入和教育對於發現和解決工作場所中的健康與安全問題至關重要。

     

    本準則在起草時參考了 ISO 45001 和《ILO 職業安全與健康指南》等公認的管理體系,這些資料亦可作為附加信息的有用來源。

    健康與安全標準為:

     

    (1) 職業安全

     

    應採用分級控制原則,識別、評估和減少工人可能遇到的潛在的健康和安全危險 (化工、電器和其他能源、火災、車輛及墜落危險等),該原則包括消除危險、替代工藝或材料、通過適當的設計進行控制、實施工程和管理控制措施、預防性維護和安全的工作程序 (包括閉鎖 / 停工),以及提供持續的職業健康和安全培訓。如果通過上述方式無法有效地控制危險,應為工人提供適當的、保養良好的個人防護用品以及關於上述危險可能導致的風險的教育資料。此外,還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避免讓孕婦和哺乳期婦女接觸高危工作環境,消除或降低工作場所帶給孕婦 / 哺乳期婦女健康與安全方面的風險 (包括與其工作任務相關的風險),同時為哺乳期婦女提供適當的設施。

     

    (2) 應急準備

     

    潛在的緊急情況與事件要加以識別及評估,要實施應急計畫和響應規程來最大程度地減少其影響,包括應急報告、工人通知和撤離規程、工人培訓和演練。緊急演練必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或按照當地法律的規定 (以較嚴格的為准) 進行。應急計畫還應該包括適當的火災探測和滅火設備、暢通無阻的離開通道、充足的出口設施、應急人員的聯繫資訊和恢復計畫。此類預案和規程應盡可能地減少對生命、環境和財產的損害。

     

    (3) 工傷和疾病

     

    應制定程序和體系以預防、管理、跟蹤和報告工傷和疾病,包括以下規定:鼓勵工人報告,對工傷和疾病案例進行分類和記錄,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調查案例並採取糾正措施以消除其事故源頭,幫助工人重返工作。

     

    (4) 工業衛生

     

    根據分級控制原則,應當識別、評估並控制化學、生物及物理等因素給工人帶來的危險。供應商如果發現了任何潛在的危險,應尋找機會消除和 / 或減少潛在的危險。如果消除或減少危險不可行,則要通過適當的設計、工程和管理控制措施來控制潛在的危險。當無法通過這些措施充分控制危險時,應為工人免費配備並讓其使用適當的、保養良好的個人防護用品。防護計畫應持續存在並包含與這些危險有關的風險教育材料。

     

    (5) 強體力型工作

     

    識別、評估和控制工人從事強體力型工作給工人帶來的影響,包括人工搬運 / 裝卸材料和重複搬舉重物、長時間站立以及高度重複或強力的裝配工作。

     

    (6) 機器安全防護

     

    對生產機械和其他機械進行安全危險評估。對可能對工人造成傷害的機械裝配物理防護裝置、聯鎖裝置和屏障,並正確地進行維護。

     

    (7) 公共衛生、飲食和住宿

     

    提供工人乾淨的洗手間設施、飲用水和衛生的食品配製、存儲和用餐設施。供應商或勞工代理機構提供的工人宿舍應保持潔淨安全,並提供適當的緊急出口、洗浴熱水、充足的光熱和通風、用於存放個人和貴重物品的獨立安全櫃,以及出入方便的合理私人空間。

     

    (8) 健康與安全溝通

     

    供應商為工人提供工作場所的健康與安全信息,並為工人提供以工人母語或工人可以理解的語言進行的培訓,使其正確認知其所接觸的工作場所危險標識語,包括但不限於機械、電器、化學、火災和物理性危害。應在工廠清楚地張貼健康與安全的相關信息,或在工人能看到的顯眼位置。應在工作開始之前為工人提供崗前培訓並在工作後定期對工人進行培訓。應鼓勵工人提出任何健康和安全問題,而無需擔心遭到打擊報復。

     

     

  • 環境

    供應商認同環境責任是生產世界一流產品的重要部分。供應商在其生產經營中,發現對環境產生的影響並儘量減少對社區、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不利影響,同時保障公眾的健康和安全。本準則在起草時參考了 ISO 14001 和《生態管理與審核體系》(EMAS) 等公認的管理體系,這些資料亦可作為附加信息的有用來源。

    環境標準爲:

     

    (1) 環境許可證與報告

     

    應取得、維護並更新所有必需的環境許可證 (如排放監控)、批准文書和登記證,並且遵循其操作和報告要求。

     

    (2) 預防污染和節約資源

     

    採取措施從源頭上降低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釋放以及廢棄物的產生,例如增加污染控制設備,改進生產、維護和設施流程,或採取其他措施。應當採取措施有節制地使用自然資源,包括水、化石燃料、礦產和原始森林木材,例如改進生產、維護和設備工藝,使用替代性材料,重複利用、保護資源、回收利用的策略或其他方法。

     

    (3) 有害物質

     

    識別、標記和管理會對人類或環境造成危險的化學品、廢棄物及其他材料,確保其得到安全處理、移動、儲存、使用、回收或再利用和處置。

     

    (4) 固體廢棄物

     

    供應商採用系統方法識別、管理、減少、負責任地處置或回收固體廢棄物 (無害廢棄物)。

     

    (5) 廢氣排放

     

    對於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學物質、噴霧、腐蝕性物質、懸浮粒子、消耗臭氧層物質及燃燒副產品,應在排放之前按要求進行分類、常規監測、控制和處理。消耗臭氧層物質應按照《蒙特利爾議定書》和適用的條例進行有效管理。

     

    (6) 限用物質

     

    供應商遵守有關在產品中以及製造過程中禁用或限用某些特定物質 (包括回收和處置標誌) 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客戶要求。

     

    (7) 水資源管理

     

    供應商實施水資源管理計畫,以記錄、分類和監測水資源及其使用和排放情況;尋求保護水資源以及控制污染渠道。所有廢水在排放或處置前,需按要求對其進行分類、監測、控制和處理。供應商對其廢水處理和控制系統的運行狀況進行常規監控,以確保最佳性能和合規性。

     

    (8) 能源消耗與溫室氣體排放

     

    供應商制定公司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應對照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跟蹤、記錄和公開報告能源消耗和所有相關的 1 類和 2 類溫室氣體的排放情況。供應商探索開發方法以提高能源效率,並最大程度地減少能源消耗與溫室氣體排放。

     

     

  • 道德規範

    為履行社會責任並確立市場成功地位,供應商遵循最高標準的道德要求,包括:

     

    (1) 商業誠信

     

    在所有商業交往中都應秉承最高的誠信標準。供應商採取零容忍政策,禁止任何及所有形式的賄賂、腐敗、敲詐勒索和貪汙。

     

    (2) 無不正當優勢

     

    不得承諾、提供、授予、給予或接受賄賂以及為取得非法或不正當優勢而提供的其他形式的利益。該禁令包括直接或間接地通過協力廠商承諾、提供、授權、給予或接受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以獲得或保留業務、或直接向任何人提供業務或以其他方式獲得不正當利益。應實施監控、記錄保留與執行規程,確保符合反腐敗法律。

     

    (3) 信息披露

     

    所有業務往來均應透明,並且準確地記錄在供應商的商業帳簿和記錄中。應根據相關法規和現行行業實踐披露有關供應商的勞工、健康與安全、環境實踐、業務活動、結構、財務狀況和績效等信息。不允許偽造記錄或虛報供應鏈中的各種實際運營情況。

     

    (4) 知識產權

     

    應尊重知識產權,技術或經驗知識的轉讓應以保護知識產權的方式進行,並且應保護客戶和供應商的信息安全。

     

    (5) 公平交易、廣告和競爭

     

    秉持公平業務、廣告發佈和競爭的標準。

     

    (6) 身份保護和反報復政策

     

    除非法律禁止,否則應制定並實施各項規程,確保向供應商和工人檢舉者提供保護,確保其舉報的保密性及匿名性。供應商應為其工人制定溝通程序,使工人能夠提出任何問題,而不擔心遭到打擊報復。

     

    (7) 負責任的礦產採購

     

    供應商應採取政策,對其生產的產品中的鉭、錫、鎢、金和鈷的來源和監管鏈進行盡職調查,以合理確保其來源符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受衝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礦產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南》或同等和公認的盡職調查框架。

     

    (8) 隱私

     

    供應商承諾保護與其有業務往來的所有人士 (包括供應商、客戶、消費者和雇員) 的個人信息,以滿足上述相關人士的保護其合理隱私的期望。收集、存儲、處理、傳輸和分享個人信息時,供應商遵守與隱私和信息安全有關的法律和法規的要求。

     

     

  • 管理體系

    供應商採用或建立與本準則範圍相關的管理體系。在設計該管理體系時,應確保:(a) 符合與供應商的經營和產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客戶要求;(b) 符合本準則;以及 (c) 識別並降低與本準則相關的經營風險。該體系還應促進持續改進。

    該管理體系應包含以下要素:

     

    (1) 公司承諾

     

    公司社會和環境責任政策聲明確認供應商對合規和持續改進所作的承諾,且經執行管理層批准,以當地語言在工廠發佈。

     

    (2) 管理層問責與責任

     

    供應商明確指定負責確保實施管理體系和相關計畫的高級執行管理人員和公司代表。高級管理層應定期審查管理體系的狀態。

     

    (3) 法律要求與客戶要求

     

    用以識別、監控和了解適用法律、法規和客戶的要求 (包括本準則的要求) 的程序。

     

    (4) 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

     

    用以識別與供應商經營相關的法律合規性、環境、健康與安全及勞工實踐和道德風險的程序。確定各風險的相對重要程度,實施適當的程序和實質控制措施,以控制已識別風險並確保合規。

     

    (5) 改進目標

     

    制定書面績效目標、指標和實施計畫,並定期評估供應商擬定的這些目標、計畫的執行進展情況,從而提高供應商的社會、環境以及健康和安全績效。

     

    (6) 培訓

     

    培訓管理層和工人,以實施供應商的政策、規程和改進目標,並滿足適用的法律和法規的要求。

     

    (7) 溝通

     

    用以向工人、供應商和客戶清晰準確地傳達有關供應商的政策、實踐、期望和績效信息的程序。

     

    (8) 工人反饋、參與和申訴

     

    持續的過程,包括有效的申訴機制,以評估工人對本規範所涵蓋的實踐和條件的理解,並獲得回饋或違反行為,並促進持續改進。必須為工人提供安全的環境,讓他們能在不擔心打擊或報復的情況下表達不滿和提供反饋意見。

     

    (9) 審核與評估

     

    定期的自我評估,確保符合與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本準則的內容的要求及客戶合同要求。

     

    (10) 糾正措施流程

     

    用以及時糾正內部或外部評估、檢查、調查及審查中發現的缺陷的程序。

     

    (11) 文件和記錄

     

    創建並維護文件和記錄,確保遵循法規並符合公司的要求及符合保護隱私的相關保密條款。

     

    (12) 供應商責任

     

    用以向供應商傳達本準則要求並監督其遵守本準則情況的程序。

     

     

供應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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